• 联系我们
  • 地址: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
  • 电话:159116031100
  • 传真:027-68834628
  • 邮箱:mmheng@foxmail.com
  • 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 - 德法日系
  • 2015司法考试法制史强化讲义:日本的司法制度
  •   相关推荐: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《法制史》要点强化整理汇总

      1.法院组织

      明治维新初期,日本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,司法与行政不分。1871年成立司法省,民刑裁判权统一由其监管,地方则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。1875年制定《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》,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,下设上等法院、巡回法院、府县法院,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的制度,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。

      明治颁行后,按法国和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院两个系统,并于1890年颁布了《裁判所构成法》和《行政裁判法》。《裁判所构成法》参照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,全国设区法院、地方法院、院、大审院,实行四级三审制。《行政裁判法》了行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,共4章47条。法院在东京设立行院,只负责审理依法律、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的行政违法案件。

      2.诉讼制度

      1890年日本参照刑事诉讼法,制定《刑事诉讼》,1890年10月公布,同年11月实施。

      1885年日本在人铁肖指导下,完成民事诉讼草案,经法律调查委员会几度修改,于1890年4月公布,次年1月实施。这是日本第一部《民事诉讼》。